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的决定》(2023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的规定,现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哈尔滨新区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公告如下:
一、赋权对象
(一)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委员会
(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管理委员会
(三)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管理委员会
(四)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
二、赋权事项
(一)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38项(见附1)
(二)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38项(见附2)
(三)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29项(见附3)
(四)哈尔滨新区8项(见附4)
三、施行时间
自2023年6月19日起,省生态环境厅不再受理赋权对象区域内的赋权事项申请,请申请人(单位)到被赋权单位办理赋权事项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省生态环境厅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哈尔滨片区省级权力事项目录附件1
2.省生态环境厅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绥芬河片区省级权力事项目录附件2
3.省生态环境厅赋予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省级权力事项目录附件3
4.省生态环境厅赋予哈尔滨新区省级权力事项目录附件4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6月19日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