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环境资源公益诉讼工作,提高环境资源案件审判质量,有效利用专家资源,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和省司法厅,拟公开遴选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审专家,成立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审专家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领域
污染物性质鉴别、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大气、土壤与地下水、生态系统(植物、动物、微生物、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流湖泊、冻原、农田、城市、矿山)、环境经济、其他类(主要包括噪声、振动、光、热、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核辐射、环境法等)等领域。
二、入选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具有因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等经历。
(二)了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相关制度与技术规范,能以科学严谨、认真负责的态度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全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审、咨询等相关工作,并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从事或参与与环境资源相关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或鉴定、评估工作累计10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良好,可以参加有关评审、评估、培训和现场勘察等活动。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业技术领域资深权威专家可适当放宽。
(六)在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省部级相关专业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应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七)在企业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承担过地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取得相关专业研究成果、出版专著等。
2.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八)在社会团体,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专家,应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工作内容
(一)对全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发展规划、重要政策、标准制定等提供咨询和建议。
(二)为全省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鉴定评估、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评审、环境资源检察工作、审判工作提供咨询和专家意见。
(三)协助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和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对其中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提出咨询意见。
(四)其他需要专家履行的职责。
四、遴选管理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相关领域专家填报申请表(附件)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同意后,统一报主管部门择优遴选。
(二)因身体原因或者相关其他相关原因不能胜任评审评估工作的,专家可以申请退出专家库。
(三)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或者不按规定参加活动超过2次的,或者出现严重技术失误导致评估评审意见有重大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等,经调查核实后取消专家资格。
(四)专家库每三年组织集中更新一次,期间可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增补专家。省生态环境厅统一审核、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各自负责本领域内专家的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
五、有关要求
请相关单位严格按照专家遴选条件,做好本单位专家资格的遴选工作,于10月20日前将申请表统一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审专家库成立之日起,原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2021年版)自行废止,本次遴选***终解释权归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所有。
联系人:李 胜 李草青青
电 话:87113052 51970537
邮 箱:hljsthjshpc@163.com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评审专家申请表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司法厅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