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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一封信
发布时间:2024.01.23

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

    1月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新修订的《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综合执法改革后,按照改革意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发生了改变,修订出台的《规范》对指导执法人员强化作风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树立新时代执法队伍新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此次修订,在具体内容上,一是增加了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对执法工作中的规范着装、文明用语、接待群众、行为举止、规范用车进行了规范。二是对执法工作流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按照亮证告知、现场检查、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行政强制的顺序逐条进行了规范。三是增加了廉洁执法的要求,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提出了不违规办案、不以权谋私、不收受财物、不干预记录和严格保密的要求。四是增加了加强执法稽查的内容,明确将《规范》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生态环境执法稽查范围,修改完善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

    针对《规范》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修订出台《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全省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规范》对执法行为的约束和边界,做到敬畏纪法、规范执法、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要始终锚定“扎稳营、上一线、打头阵、列前茅”的思想,保持状态在线,以饱满的精神状态、昂扬的奋斗姿态和务实的工作作风,全力抓好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担负责任在肩,立足岗位实践,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做到既敬业又精业,懂法守法、依规执法;锤炼作风在身,规范着装、文明用语、统一标识、规范用车,着力树立环境执法部门形象;严守纪律在心,筑牢思想防线,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公心公正用权执法。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及派出机构一是要积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教育引导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内容,严格落实相关要求;二是要将《规范》落实情况纳入执法稽查范围,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完善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增强生态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三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把监督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确保《规范》落地见效。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4年1月19日 

来源:省生态环境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