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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6.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本会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的,承担本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

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协会章程》,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冠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相关活动应使用分支机构全称分会在本会名称之后加行业领域等名称,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分会”;专业委员会在本会名称之后加行业领域等名称,如“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检验检测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分支机构在《协会章程》规定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

        第六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接受本会的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分支机构设立及终止

第七条 协会分支机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工作需要;

(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

(四)分支机构应依托有关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设立依托单位应是独立法人,有一定规模和实力,在行业或本专业中具有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参加会活动,自愿组织开展分支机构工作,为各所属企业服务;

(五)分支机构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人员。

第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程序:

(一)本会秘书处根据开展活动需要,提出设立分支机构,并寻找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

(二)依托单位要提交相应材料,提交申请材料,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符合相应条件后,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分支机构需要向本会秘书处办理专业委员会登记手续,发放委员会牌证,印章,交由指定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分支机构的名称、性质、业务范围等不再符合行业、市场发展需要,且无法通过变更予以调整的;

(三)分支机构一年以上不开展工作,或虽开展工作但其工作内容与其设立目的、业务范围无关,且无法通过整改、变更负责人、依托单位等方式予以改正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

(五)撤销后收回分支机构会牌证、章,并发布公告。

 

第三章  工作任务

 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根据分支机构行业或专业特点,建立自律机制,规范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 接受政府或会安排,具体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规范,产品标准和管理标准,推进标准和规范的贯彻实施。

第十 协调本行业、本专业在生产经营、技术协作和市场竞争中出现的问题,有效发挥协调、监督、自律、服务的职能,维护行业公平竞争。

第十 协助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开展本行业发展现状,市场调研,收集国内外,省内外相关的产业政策、技术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会员经营决策服务。

第十 在本行业、本专业内组织全省范围的技术交流活动,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促进国内外环保技术产业合作。

第十 积极维护本行业、本专业的正当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会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

第十 开展与本行业、本专业相关的活动。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的相关活动,须提前一个月向本会报告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以书面总结的形式向秘书处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每51届,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

(一)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会或依托单位提名候选单位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经分支机构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后,当选的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等相关材料应及时报会秘书处备案;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分支机构可聘请专家若干人,指导、支持和协助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五)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聘请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等职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秘书处是其常设办事机构,在主任委员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和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成员发展与管理

(一)鼓励分支机构发展所属行业、专业、领域的单位、个人为会员,所发展会员均为会会员;分支机构可推荐具有行业代表性或影响力的会员为本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分支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吸收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专家为特邀个人成员;凡本会会员单位可自愿向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成为该分支机构的成员,分支机构不得无理由拒绝会会员申请成为成员单位;

(二)分支机构发展成员,须填写《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入会申请书(或表)》,报本会秘书处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分支机构需将发展会员信息录入本会的会员管理并需每年按要求提供新发展会员信息;

(四)分支机构发展的成员可作为本会的直接会员,统一颁发证书、牌匾。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不得收取会员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所收取的费用纳入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会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与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及黑龙江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六届代表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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