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66号)、《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启用2011年版黑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的通知》(黑财费[2010]16号)、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工作的通知》(黑价联字[2010]61号)及《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管理
1.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接受本会监事会的监督。
2.会费的收支纳入协会常设机构的财务账户,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的会计人员。
3.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4.收取会员会费,应按照规定向会员提供财政部印(监)制的黑龙江省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5.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按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会费的年度预决算情况,同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如实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收取会员会费。
二、会费标准
依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参考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辽宁、吉林、内蒙古、甘肃、山西等各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收费标准(具体见附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会会费收取标准。
1.会长单位会费50000元/年;
2.副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年;
3.常务理事单位会费10000元/年;
4.理事单位会费3000元/年;
5.普通会员单位会费300元/年;
6.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7.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组织免交会费;
8.对于初创或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单位,经申请并通过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视情况减免会费。
三、会费缴纳方法
1.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会员入会后一次性缴纳5年会费。逾期半年未交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处理,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协会网站公示说明并收回牌匾、证书。
2.单位会员于每年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单位会员应在会员证有效期截止日前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并办理新的会员证书。
3.新会员应在批准入会后的1个月内缴纳5年会费,并由我会颁发会员证书,会员证书有效期为5年。
4.账户信息
户名: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其他信息在协会办理完账户变更手续后另行通知。
四、会费的使用
1.会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符合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及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工作的通知》(黑价联字[2010]61号)的相关要求。
2.会费开支范围:
(1)为会员提供的无偿服务项目;
(2)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分支机构会议等各项会议及活动;
(3)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在《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的办公业务活动费用、设施设备购买和维护费用、办公场所租赁相关费用以及聘用人员工资、补助等;
(4)协会宣传费用,包括编印、出版、发行有关书刊及内部刊物,信息网络建设及维护等;
(5)分支机构的必要支出;
(6)《协会章程》业务范围内的其它正当开支。
五、其他
本办法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