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监事及监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选举办法和相关管理办法;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对本会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理事会提请审议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5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三)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2;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按得票数确定当选候选人,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五)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六)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本会党组织书记自动获得理事会候选人提名,在理事会的职务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较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关注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能承担完成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五)遵纪守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理事人选;
(四)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制定换届选举办法和提名相关候选人人选;
(七)审议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事项;
(八)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接收新会员和决定对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十)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增补或调整理事(含常务理事、副会长);
(十一)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聘任或者解聘本会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
(十二)制定本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要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理事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换届、改选、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副会长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从会员中选举产生。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可聘请熟悉并热心环保产业、有社会威望的人士担任名誉会长、顾问。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且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关注行业发展,热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能承担完成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七)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会长)、秘书长,且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或关联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要求行使职权;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 20 日内,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
(二)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决定、任命等有关文件;
(五)定期对本会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副会长在会长的带领下工作,完成会长交办的任务;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认真贯彻本会决议、决定,配合会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对本会内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六)副会长可按分工或发挥自己的影响与特长,领导一个分支机构开展业务工作或在相关分支机构中担任负责人等职务;
(七)带头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自觉维护本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整体良好形象。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代表机构开展日常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等事项,并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本会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本行业情况;
(三)热心协会工作,身体健康,能投入一定时间和精力从事协会工作;
(四)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五)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六)监事长连任不能超过2届,******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七)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议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所称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指:根据开展行业及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的,承担本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
(一)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秘书处、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二)本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
(四)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五)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六)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冠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对外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
(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部收支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八)《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由理事会制定和修改,并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须经本会会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
(十)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