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在不违背本会章程,不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前提下,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购买服务;
(四)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和修订,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公务员薪资待遇等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