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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金管理及使用原则
发布时间:2022.08.04


第三十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在不违背本会章程,不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前提下接受捐赠和资助;

(三)政府及相关部门购买服务;

(四)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会按照国家和《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黑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费标准与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和修订,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三十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十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考国家公务员薪资待遇等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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