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会籍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第三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及相关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交纳会费,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从业人员,承认本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三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及相关材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审批新会员,但须报请下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四)会员可根据需要,在本会相关分支机构备案,自动成为该分支机构的委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享受优惠待遇;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相关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拒不交回的,由本会公告作废。会员如果逾期半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并公告。
第七条 会员退会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会;两年后再入会,应按入会程序重新办理手续。
第八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应推举代表,行使本单位在本会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理事单位代表离开原单位后,应向本会秘书处书面推荐新的代表,本会秘书处对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九条 对不遵守行规行约,不履行会员义务或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活动的会员,给予劝告、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注销会籍的决定,同时收回会员证书并进行通报。被注销会籍的会员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条 注销会籍的会员,如做出有损本会声誉和利益的活动,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获得以下服务:
(一)可在本会网站提供与企业网站的链接并获得一定的免费宣传页面,超过免费部分会员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二)本会为会员单位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刊登企业动态信息;
(三)帮助会员单位寻求国内外合作伙伴(包括技术转移转让、产品代理、投融资等)及有关信息;
(四)积极组织、协助会员单位申报国家相关项目等;
(五)参加本会主办或参办的国际环保展览会、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及刊登广告等可享受一定的优惠;
(六)受会员单位的委托,开展能力认证、技术产品认定、技术推广和信息发布、政策和发展咨询服务等;
(七)优先享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十二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与本会秘书处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本会秘书处进行变更。
第十三条 会员会籍由本会秘书处专设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黑龙江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