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管理,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进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二、禁止向耕地范围内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复垦。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预防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污染 《黑土地保护法》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其他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回收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被污染或者被破坏的黑土地进行土壤污染状况或者破坏状况调查。 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或者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突发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坏,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哈尔滨市生态环境局公众号